財團法人雲林縣利仁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102/01/04 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10/25 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12/28 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06/10 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10/13 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11/30 第三屆第五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01/15 第四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08/06 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02/23 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雲林縣審查「雲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雲林縣利仁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展社會教育及養成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推展多元永續之社會教育
1.舉辦各種演講、公益性文教講座及有益健康生活的身心靈成長課程、活動與讀書會。
2.傳承與創新竹技藝教育資源與人才培育,辦理相關人才培訓課程活動及出版刊物,促使竹文化永續發展。
4.設置環境永續、生態素養等社會教育理念公益網站。
二、推展社會情緒倫理學習之養成教育
1.透過SEE Learning(Social, Emotional and Ethical Learning社會情緒與倫理學習)台灣推廣計畫,實踐在地化與國際化雙軌並進。
2.建立SEE Learning學習及培訓地圖,持續推廣SEE Learning教育及培訓量能,賦能在地師資人才。
3.完備中文化教案,研發並出版在地化社會情緒倫理學習教材教案。
4.推動以慈悲為核心的教育,推展教師、行政人員、家長、社區成員等教育工作者的慈悲訓練,意即發展CBCT(Cognitiv e-Based Compassion Training認知為本的慈悲訓練)培訓課程。
5.與學術機構合作SEE Learning相關研究計畫。
三、推展兒童課後照顧之養成教育
2.開辦以社會情緒倫理學習、或生態素養為主題的兒童營隊。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整,由李綠枝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斗六市糖廠55號2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設立董事會,董事五人至十五人(奇數為原則),董事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次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每屆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董事會得邀請具學術界或專業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本會顧問,並得聘任榮譽董事若干人,其聘期與董事之任期同。
第六條
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董事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本董事會由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業務推展)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歸屬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其他教育、文化等財團法人。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